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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22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试行) 
                    兰理工发[2004]146号 

校属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1]14号文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31号文件和甘肃省人事厅甘人事[2000]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经常性教育。继续教育以专业性、基础性培训为主,同时加强以对事业的献身精神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素质、以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的教育知识技能、以社会适应为目标的能力培养、以发展自身潜能和陶冶身心为目的的多方面文化素质教育和学习,以及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尖端学科的培训学习。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相关文件规定,继续教育学习经历是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工资、年度考核、评先表彰工作中的一个必要条件。要求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12天,折算为72学时,其中公修课30学时,专业基础课42学时;公修课的培训内容依据该年度甘肃省人事厅相关文件执行。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1、公修课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培训,教师就个人情况选择参加,由人事处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根据甘肃省人事厅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此考试、考核。 
  2、专业基础课的继续教育形式规定为: 
  ⑴、国内进修。以掌握一门或几门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 
  学水平为主的培训; 
  ⑵、国内访问学者;  
  ⑶、出国进修。主要是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攻读学位,做访问学 
  者或博士后研究; 
  ⑷、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有考核的学习、培训; 
  ⑸、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⑹、院(部)及职能处室组织的讲座、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的继续 
  教育活动。 
  各院(部)、图书馆、产业处、基建处、财务处、学报、附中、 
  校医院、后勤总公司依据以上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自行安排组织培训;党委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校办、国际合作处、事业发展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管理处、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保卫处、离退休总支、甘肃省工业经济发展研究院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各院部协助组织,所有培训均实行培训证书制度。 
  继续教育实施程序: 
  1、每年三月、九月由各院(部)或有关部门上报本学期《兰州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表》(见附1),并附课程教学大纲及学员名单,经人事处审批后,组织安排教学,培训过程中由人事处进行监督和管理; 
  2、凡独立承担专业基础课培训的院(部)及有关部门,在培训完成后,均需统一将培训情况登记在《继续教育登记表》(见附2)上,参加校内培训的,需附培训结果(由授课教师提供)和学员考勤结果(由院、部提供);参加学术会议、进修等各类校外学习、培训的,需附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登记表》作为学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依据,次年统计继续教育学时数时,一并报送人事处; 
  3、每年第一季度由人事处组织各部门统一将上一年度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填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报送人事厅最终认定盖章,作为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依据。 

  三、补充说明  
  1、专业基础课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六种形式选择进行,累计达42学时为合格。  
  2、所需费用由各组织培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备案的培训均视为无效,不予 
  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4、 凡参加任何形式的校外学习、学术会议等均需在学习前后十 
  天内报送人事处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5、独立承担专业基础课培训的院(部)及有关部门,需指定一 
  名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