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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条例》的通知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甘工党发 [2003] 25号

校属各部门:
  《甘肃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条例》己经党委常委会2003年4月11日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各部门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条例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甘肃工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条例(试 行)
 (2003年 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完成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师德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根本建设措施之一,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师德建设的措施,确定违犯师德规范的处罚办法。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师德规范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等方面。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不得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
  第七条 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第八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自觉实施素质教育。
  第九条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学校安排的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做到精心备课、认真讲课,切实抓好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考核、实验指导、实习指导、设计指导等教学环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项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管理和服务人员要钻研业务,对工作兢兢业业,树立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诚实正直,作风正派,谦虚谨慎,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陶冶高雅情趣,以自己执着的敬业精神、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学生的楷模。
  第十四条 仪态端庄,衣饰整洁得体,言行文明,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第十五条 弘扬集体主义精神,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六条 具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增强团结意识,做到思想上互相沟通,互相尊重;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努力营造一个协作和谐的人际氛围。
  第十八条 在各自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健康人格和法制教育。
  第十九条 结合本职工作,主动热情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能挖苦、讽刺学生。
  第二十一条 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授课、实验指导、实习指导和设计指导等各项教学活动中,必须随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缺席、迟到、早退情况,并对违纪者进行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所承担的授课、实验指导、实习指导和设计指导等各项教学活动全面负责,对学生的政治思想、精神面貌、纪律面貌、环境面貌和学生的安全负有全面的教育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有义务做学生班主任、辅导员或学生导师工作。

第三章 师德建设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师德建设工作,制定师德建设工作条例和师德建设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成立由总支书记负责、行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将师德建设列入党政日常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师德规范是教职工的行为准则,教职工都要按照师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警自律。

第四章 对违犯师德规范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教职工师德档案,对违犯师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详细记载。
  第三十条 凡有明显违犯师德规范者,年终考核最高为称职(合格),晋升职称延迟一年,不能参加"三育人"奖等各种奖项的评选。一年内两次以上明显违犯师德规范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缓聘工作一年,职称晋升延迟两年。
  第三十一条 违犯师德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者,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缓聘工作一年,职称晋升延迟两年。两次以上违犯师德规范上述条款者,解聘工作,限期调离学校。
  第三十二条 对违犯师德规范,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理外,当年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取消教师资格,缓聘工作一年,五年内不得从事与育人有关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