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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2004年师资培养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 [2004] 122号

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大力实施人才工程,资助中青年教师攻读博、硕士学位以及参加其他形式的培养提高,学校每年设立教师培养专项经费。为了合理使用该专项经费、发挥其最佳效益,经2004年 4月 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来源
  本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筹措,专款专用。人事处根据各院(部)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做出预算,由财务处实施。各院(部)也应拨出专款与之配套。
  
  二、专项经费使用的范围
  1、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含定向、委培研究生)按规定应报销的学费。
  2、新入校教师的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费(不含教材费)。
  3、教师攻读学位首、末两次路费。
  
  三、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从2004 年起,申请使用师资培养费人员所需费用先全部自理,取得结果后学校按规定予以报销。
  教师在国内攻读学位的费用(含培养费、住宿费、以及首末两次路费)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一般承担总额的三分之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校负担最多不超过14000元;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负担最多不超过20000元。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校负担最多不超过10000元),所在单位与个人承担剩余部分。
  教师攻读研究生获取学位视为取得师资培养费使用结果,具体由人事处认定。
   
  四、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及有关要求
  1、凡使用师资培养专项经费者,须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师资培养费使用申请书》,并附录取通知(含收费标准)复印件、由院(部)审批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2、教师研究生毕业后,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五、补充说明:教师进修由各院(部)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实施,教师进修计划由人事处、教务处会签并在人事处备案。进修所需所有费用由各院(部)自行解决。
  六、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