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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2006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加强外聘教师的管理,增强外聘教师的责任意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证外聘课程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外聘教师的原则
  1、学院(部)因教学等工作需要;
  2、学校新办专业的某些专业课程教师。

  二、外聘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大学教师任职的基本素质; 
  2、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相当的高校教龄或相应的教学经验;
  4、精通所承担课程的内容,熟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和相关资料(须有完整的讲稿)。

  三、外聘教师审批程序
  1、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关于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在保证本学院(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由各学院(部)提出需由外聘教师任课的报告,报教务处审查后送人事处审批;
  2、人事处审批合格后,由院(部)将外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查备案;
  3、教务处通知学院(部)按照核定的人数进行外聘。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经人事处同意外聘的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按其职务等级发给课时酬金。理论课程原则上教授80元/学时,副教授60元/学时,讲师40元/学时。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工作量原则上按《兰州理工大学(系、部)教学工作量结算及津贴发放办法》核算,教授30元/工作量,副教授22 元/工作量,讲师18元/工作量。课时酬金按照《兰州理工大学(系、部)教学工作量结算及津贴发放办法》计算核拨给学院的部分的由学院支付,超出部分由学校支付。
  学院应该为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外聘教师每人配备助教1名,助教主要负责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助教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课时酬金,超标准部分由院(部)自筹。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办法,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2、为保证教学质量,外聘教师课时酬金待评教结束后一次性核发。若学生评教成绩高于全校学生评教平均成绩,课时酬金全额发给本人;若低于全校学生评教平均成绩,扣发10%的课时酬金;若低于全校学生评教平均成绩且排名在全校学生评教成绩的后5%的,扣发30%的课时酬金。
  3、评教成绩低于全校学生评教平均成绩者,不再续聘。

  六、其他
  1、外聘教师是指由各学院(部)根据教学任务而从外校、外单位聘请的任课教师,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兼职教授;
  2、外聘教师由各学院(部)签定协议并颁发聘书,并建立本部门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3、各学院(部)对外聘教师应严格管理,并负责将本管理办法传达给外聘教师;
  4、外聘教师交通费由各学院(部)按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