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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2005】96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满足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训目的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
我校教师的培训,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
思想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做到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二、内容和形式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等内容。毕业分配来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核通过,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2、教学实践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各学科组要为每个青年教师指定一位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助教岗位职责要求,认真进行备课、辅导、答疑、带实习、指导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的实践,在实践中熟悉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能力。
3、提高学历(力)
    青年教师能够胜任教师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教学督导合格及以上,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可以报考在职研究生或在职进修研究生课程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在职提高学历层次应结合本专业和本职工作,学用一致。
4、国内、外进修
    教师可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结合本专业和本职工作,在国内安排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国内脱产进修;符合条件的可安排去国外进修。
5、专项培训
    根据需要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6、国内、外访问学者
教师可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建设项目,以访问学者身份在国内、外进修,进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培训的对象及费用
各院(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学位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选送教师进行在职培训。
    对于优秀骨干教师国内外进修,学院全额资助其在职培训(报销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能上岗的教师,必须进行在职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上岗,培训费用自行解决;其余人员进行在职培训的费用由院(部)及个人协商解决。
    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及国内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培训申请程序
1、申报程序为: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在职培训申请表》,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长、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经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培训的管理
1、培训人员应努力学习、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及时回校工作。若个别人员需延长培训时间时,由其个人写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院(部)及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
2、培训人员学习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晋升及正常的福利待遇。
3、所有参加在职培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填写《在职人员培训考核表》。坚决不允许以参加培训为由报考研究生或进行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学习,违规或培训期满后不能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一经查实,培训经费一律全部自理,并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