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公派教职工到校外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公派教职工到校外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兰州理工大学公派教职工到校外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因公派到校外工作的教职工的管理,确保外派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外派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促进学校对外交流,现就有关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经学校同意后外派到省内外业务部门及省市有关厅局的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我校在岗正式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能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出计献策; 3、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工作积极主动,有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6、身体健康。 三、外派程序 1、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人选; 2、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部门向人事处提交报告; 3、人事处对人选进行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4、外派人员到人事处备案。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在校外工作期间仍为原工作部门的在册人员,人事管理归口原部门负责,若外派期满回校后原则回原部门工作; 2、外派工作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3、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工资、校内津贴、福利等原有校内待遇,派到省外工作的人员每天发放生活补助18元。 2、派到省外工作的人员,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费,具体时间由外派单位安排,因公需要回校,则按出差对待。 3、若遇职称评定、晋升工资等按校内同等水平工作人员对待。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