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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兰州理工大学“数学工具强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2004]159号

校属各部门:
  现将《兰州理工大学"数学工具强化制度"实施办法》下发,请各院(部)按照实施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兰州理工大学"数学工具强化制度"实施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人事 管理 通知 
  兰州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5月26日印 
  共印10份 

  兰州理工大学"数学工具强化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一、"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根据2004年我校党政工作要点精神,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数学强化制度"。
  二、实施"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范围
  1、根据学校目前师资队伍的现状,规定199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数学水平考试。
  2、学校鼓励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参加数学水平考试。
  三、实施"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考核
  1、 根据学校对师资队伍的素质要求及学科结构和发展方向,把数学水平的考试分为不同类别,考试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级别。
  2、 学校每年第四季度举行数学水平考试,在实施"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范围内的教师,应达到合格水平。
  3、 根据学校对教师数学水平的要求,制订课程大纲和考试大纲。
  4、 教师数学水平考试通过结果作为院(部)年度个人考核指标之一。
  5、 数学水平考试通过率作为院(部)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6、 各院(部)的数学水平考试通过率为:院(部)已通过人数/院(部)应参加考核教师总数。 
  7、 凡脱岗攻读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考试。
  8、 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参加此考试。
  9、 取得数学专业学位的教师免于参加此考试。
  10、 院(部)从事辅导员、教学秘书等行政工作的人员,可不参加此考试。
  四、实施"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措施
  1、此办法的实施,由人事处牵头,理学院配合,各院(部)根据学校制定的课程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制定本部门的数学强化措施,可以通过数学强化班等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数学水平。
  2、各院(部)对教师参加数学强化学习的学时数可以记入教师继续教育中专业基础课的学时。
  五、实施"数学工具强化制度"的经费
  院(部)组织的数学强化培训,所需费用由院(部)自行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