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7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和育人为本的根本任务,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1、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围绕学校的总体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以育人为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按照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队伍的选拔、培养、教育和提高,建设一支热爱学生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学历层次高,管理能力强,敬业创新、朝气蓬勃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要按照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同时,加强学生中先进分子的教育培养,使其成为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的可靠接班人。
3、辅导员和班主任是专兼职结合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主要力量。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充分发挥辅导员和班主任的重要作用,积极完成有关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二、编制与规模
4、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部、团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思政课专任教师,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组织员、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兼职人员包括从党政干部、业务教师、离退休人员以及研究生党员中选拔配备的兼职学生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等。
5、学生辅导员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和组织者,按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培养。按照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员编制原则,本科生总体原则上按师生比1:300配备专兼职辅导员,逐步达到1:200,其中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辅导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研究生暂按年级配备专职辅导员,每年级配备一名。
6、兼职队伍是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书育人的重要依靠力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措施和保障
7、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选拔配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⑴ 从校内外毕业的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中公开招聘或引进专职辅导员。凡新补充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做四年学生工作,其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同时一年期满后可根据所学专业承担少量的专业课教学工作量。这些人员工作期满后,主要从事学生工作,少量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做专业教师。
⑵ 新补充的业务课教师以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方式,兼职1年,主要工作精力从事学生工作,这部分人员作为兼职人员的重要来源。学生工作经历及考核合格,作为今后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各学院按此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⑶从党政干部中选配专职组织员,从专业教师、“两课”教师中选配兼职班主任。
⑷从离退休党员教职工中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品德高尚、学识渊博、身体健康、敬业精神强的老教师担任专职班主任或兼职组织员、辅导员。
8、重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聘用补充工作,本着动态优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采用定编定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责的办法,每年各学院根据岗位需求,按以上四种类型制订当年用人计划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班主任由各学院选聘。
9、全面贯彻《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制度,制定各类人员的主要职责、管理和考核办法,不断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实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福利待遇、流动调配等规范化管理。
10、做好现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调整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按教师系列管理。
11、重视业绩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的考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部、学生处、学院分党委(总支)组织;兼职人员的考核主要由学生处和学院考核。对学生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按照其岗位职责的内容认真执行。通过考核,引导学生工作人员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上,激发对学生工作的热情。在选拔和任用中要充分听取学生工作部门和所在学院的意见。
12、学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鼓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术研究活动。不断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水平、管理水平和研究能力。
四、该意见从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