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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与标准(试行)》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甘教师〔2003〕5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与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以后进一步修订。 
附件:《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与标准(试行)》  

 二○○三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 教学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与标准 
(试行) 


一、对象范围 
凡2002年6月以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补学考试合格者,可分别到教师资格认定测评定点单位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测试机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 
受省教育厅委托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本校有关负责人1人、教育教学专家3人、相关专业的教授5人,共9人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下设学科专家组。各学科专家组由有关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相关专业专家3至5人组成,具体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其他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1人、教育教学专家3人、相关专业教授5人,共9人组成,并下设学科专家组。各学科专家组由有关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相关专业专家3至5人组成,具体负责各专科院校及成人院校的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测试标准 
测试分试讲、说课、面试三部分,其中试讲占50%,说课占30%,面试占20%。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组面试、说课、试讲的测试结果,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各部分测试时间分别为试讲20-30分钟,说课10-15分钟,面试5-10分钟。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按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执行《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试行)》。 
四、测试的地点和时间 
每年4月和10月初的第二个星期一开始,教师资格申请人在拟聘学校接受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