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师,包括教学、教辅、机关及其他部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或管理服务人员,以及以兰州理工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
二、考核原则及主要依据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为主要依据。
三、考核组织
1.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协调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
2.各二级党组织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5至11人组成,加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落实,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
四、考核程序
师德师风考核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程序分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等。
1.个人自评。教师个人在年度考核过程中,重点对照《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个人师德师风表现作出评价。
2.综合评议。各二级党组织师德师风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3.结果反馈。由各二级党组织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结果公示。各二级党组织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和理由。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5.学校批准。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二级党组织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并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根据《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校公共事务无关的事宜。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其他师德失范的行为。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1.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2.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培训进修、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考核、科研项目申报以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兰州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如有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情形,将考核结果通报对方单位。
七、考核监督机制
1.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对教师言行举止进行常态化监督,引导教师自觉强化师德修为。
2.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上门督查和抽查等方式排查二级单位教师师德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对教师有违反师德规范的情形,及时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报告。
3.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师德师风问题有诉必查,有查必究。
八、附则
1.学校附属中学请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管理办法。
2.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