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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成才奖奖励办法(修订稿)

2010年12月06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甘教厅发[2001]108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表彰优秀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和扶持他们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人才,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特设立"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成才奖"(以下简称青年教师成才奖)。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在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两年以上,成绩显著,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过程中,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积极开展素质教育。
  三、认真负责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其中有一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讲授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工作。对本门学科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教学活动中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根据授课目的和对象以及课程的环境条件,不断革新教学手段,充实教学内容,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方法。教风严谨,教学效果显著,教学质量评估或近几年考核成绩连年优秀。
  四、积极承担国家、部门、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积极掌握本学科发展的情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教学研究中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并认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并认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且比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有较高造诣,并有所突破,或在教学改革、教材编写、实验室建设及其他教学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五、近两年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出版过下列论文或著作之一者:
  1、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的教学成果、论文。
  2、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论文或成果报告。
  3、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专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等。
  第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和纳入学校级以上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推荐评审办法
  1、青年教师成才奖每年进行一次,表彰数额为35名左右,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底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的情况和专任教师数分配各学校。
  2、各学校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推荐教师,填写申报表,并将有关成果材料和论文等报省教育厅。
  3、成立甘肃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成才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成才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水平较高的专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任期4年。评委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按上述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办理有关事务。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向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获奖教师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职、晋级及出国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青年教师成才奖奖金的20%发给获奖者本人,其余由获奖者所在学校代管,使用权归获奖者个人,用于出版著作、进行科研和学术活动、参加进修学习的补贴。
  第九条 青年教师成才奖的申报、评审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要取消评奖资格,已获奖的要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对本人和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1996年印发的《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成才奖奖励办法》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