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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称号、聘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2010年12月06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2005]96号 

  为加强我校与科研单位、兄弟院校、大中型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校各个学科的力量,扩大我校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经研究决定拟设 "名誉教授"名誉职衔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岗位,以此鼓励著名学者及知名人士来校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及以其他各类方式推动我校的建设和发展。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和要求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一种荣誉称号。应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活动家、学者。
我校拟聘的名誉教授应能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对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推动作用,有利于我校的工作和未来的发展。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候选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取得显著成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影响力。
    聘请的客座教授必须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在聘期内有承担我校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等工作的义务,应能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科的发展和实验室的建设提出建议。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一支从校外聘请的我校流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是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方向造诣较深的专家或学者,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并在国内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兼职教授要能显著增强我校某专业的办学科研实力,填补该专业在某研究方向上的空白,或开设讲授本校尚无能力开设的新课程。聘请的兼职教授每年要承担指定的教学、科研、指导研究生、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

二、授予、聘请程序
1、名誉教授由学校研究决定直接授予其称号。
2、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请程序:
(1)由各院(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拟聘请人员的基本情况、聘期、聘请目的、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安排。
(2) 提供聘请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
(3)所聘人员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聘请(客座、兼职)教授申请表》一份报送人事处。
(4)人事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上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凡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续聘。
(6) 所聘人员以学校名义聘任的,由校长签发聘书,加盖兰州理工大学公章。

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后管理
1、聘任人员的职务,只在从事我校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期间有效,聘任期满后,其聘任职务随之无效。
2、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所需费用、发放标准及核发办法的制定,原则上由各聘请部门自行解决。
3、所聘人员聘期内与我校无人事关系。
4、各单位应对所聘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写出书面总结,报送人事处存档,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