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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2005】96号

  为提高我校教师、教辅人员的整体素质,改善教师、教辅人员学历结构,规范我校在职人员报考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l、各院(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选送青年教师报考研究生。
  2、根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报考专业。
  3、我校职工在报考研究生时,依据院(部)的意见决定是否以在职定向方式培养或国任方式攻读。
  4、凡报考研究生的在职人员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凡已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报考的规定,热爱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工作量饱满,无任何工作事故,能够胜任教师岗位工作,年度考核及教学督导合格及以上。
  2、报考校外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应有三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3、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各院(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及专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执行。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校外重点大学。
  5、调入人员报考定向研究生,在我校应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6、我校在职人员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报考高一级学位的统分国任研究生,经学校同意,按《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我校在职培养的博士生取得学位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从事国家统招博士后的申请。

  三、报考定向研究生的程序
  1、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1月、9月进行两次;报考硕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9月进行一次。申报程序为: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表》,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长、院(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报考研究生须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的一律不予受理。
  3、申请人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与我校及录取院校签署三方协议书。

  四、定向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管理和待遇
  l、定向培养研究生采取合同管理办法,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之间,按有关规定签署相关协议。 
  2、在职人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晋升;在读期间符合规定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毕业后按规定予以聘任。
  3、在职人员报考校内、外各类硕士研究生学费全部自理;报考校内、外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校、个人各承担一半,学校承担的部分待博士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报销手续。
  4、学习满一年以后可享受每年一次探配偶假,同时可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5、定向研究生在读期间,部门应切实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以各种方式与他们进行交流,使之加强与学院及学校的各种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完成学业回校工作,为学校的发展早做贡献。

  五、研究生毕业返校后的工作安排及待遇
  1、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及时来学校报到,原则上安排在培养院(部)工作。
  2、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以后享受国家及我校当年有关的待遇。
  六、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此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l、兰州理工大学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表
  2、兰州理工大学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兰州理工大学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书
  
  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 
  专 业学位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评定时间 
  申请就读院校申请攻读学位 
  专业方向 
  申请理由
   
  
  基层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院(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学校
  审批
  意见 
  
   
  
  
  兰州理工大学在职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兰州理工大学
  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以形式委托为我校培养 研究生。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攻读 专业,学制年。
  二、乙方在读期间享受甲方在职研究生的有关待遇。
  三、乙方毕业后,甲方原则上负责安排其在原部门工作。
  四、乙方毕业后回甲方工作的服务期为五年。
  五、乙方毕业后在甲方工作的服务期内,其毕业证、学位证由甲方代为保管。
  六、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毕业后不能按期回甲方工作,按违约处理并办清与学校的各种有关手续。
  违约金=(学制年限内工资、福利等项收入总和)×3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培养院(部)各执一份。
  
  甲方:兰州理工大学
  人事处负责人: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培养院(部):
  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