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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年12月14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甘教师发(2001)26号

各地、州、市教委(处),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的安排部署,我省从今年10月份起全面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根据《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我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步骤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的原则,首次认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年10月至2002年1月,认定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现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以及   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本人愿意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阶段:2002年3月至2002年6月,认定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现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
对在上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安排在第二阶段认定。    
第三阶段:2002年 9月至 2002年 11月面向社会认定教  师 资格。
    2003年1月以后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转入正常化。申请认定时间,按《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1、首次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1)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或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3)符合《教师法》规定合格学历的各级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2、按照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于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但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对参加我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举办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高校教师,可不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
    为使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充分做好教育学、心理学考前准备,可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进行考前培训。
    3、1994年1月1日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编正式人员、1993年  12月  31日前退休或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暂缓认定的人员及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的人员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对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及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人员及其他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对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先认定教师资格,但应在一年内补交证书。
    4、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经确认教师身份后,由其原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并颁发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使用的教师资格证书。
    5、凡具有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委托其开展本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在认定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并加盖公章和钢印。
    未经委托的其他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分二种,右边为绿色边的《申请表》需存入个人档案,右边为红色边的《申请表》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表》的内容及其他认定材料一并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7,申请材料由各学校集中上报时,分类填写省上统一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
    三、关于收费标准。
    根据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研究,我省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学校正式在编任教人员和退(离)休教师只收取工本费18元。对面向社会认定的非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收取工本费外,还需收取认定费。  该收费标准,已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待批,各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可暂按此标准收取。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后,  按批准后的标准执行。严禁各校、各单位在教师资格认定中  借机乱收费,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州市各高等学校在领取《教师资格申请表》、《思想  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证书》时,需交清上交的工本费。
    四、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鉴于我省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仍按过渡时期的编号及甘教师发(20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规定应按《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执行。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申请表人化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教育部监制,省教育厅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是教师资格制度转入正常化的关键一步,各地、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精心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确保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转入正常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