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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和《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申请报考研究生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4年09月15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兰理工发〔2013〕258号

 

校属各单位、部门:

进一步推进在职教师学历培养、优化学缘结构,继续加大高层次、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的引进力度,结合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2013年11月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兰州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兰理工党发[2010]54号)和《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申请报考研究生暂行办法》(兰理工发[2010]299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鼓励在职教师积极攻读“985”、“211”重点大学博士研究生,现将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培养费用报销额度予以提高,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双证及学籍档案回校工作后,相关学习费用报销额度由原来的限报3万元提高到全额报销,费用包括规定学制内的学费、在培养单位的住宿费、首末两次铁路交通费。

二、为鼓励学院积极引进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同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院(部)以引进博士及以上人才当年科研启动经费总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费用。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博士学习费用报销的时间节点以学位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