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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12月06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6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兰州理工大学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人事调配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学校教职工队伍分类结构、学缘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适应学校改革及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调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人事调配政策,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积极选调学校急需的各类人才,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2、严格按照编制、岗位及各类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一步加强调配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3、坚持以挖潜为主的方针,充分调动现有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积极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市场的运行规律,将人事调配工作搞好、搞活。
4、加强人事调配考核工作,作到任人唯贤、知人善任,增加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调配工作监督机制。
二、人员调入
1、调入人员条件(含接收毕业生)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工作,为人师表。
(2)、经过体检,身体健康,确无疾病。
(3)、调入人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和具有正高职称者年龄放宽到45岁。
(4)、年度考核结果必须合格以上。
(5)、调入人员原则上只充实师资队伍,教辅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补充通过校内调配予以解决。
2、调入程序(含接收毕业生)
根据当年进人计划,人事处协助各单位(部门)联系、推荐各类拟调入人员。对联系好的拟调入人员,首先由基层用人单位进行面试、试讲和考核,并将考核有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在用人单位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审议;对审议同意调入的人员,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调入的人员,人事处办理调转手续。
三、人员调出
1、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而未完成者,学校一般不准调出。
2、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正高级人员原则上不予调出,在校内申请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予聘任的人员在服务期内不予调出。
3、凡调入人员及接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学校工作不满服务期限的,原则上不予调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夫妻两地分居,本人超过服务期限配偶未能调入者,可以申请调出。
5、凡申请调出人员,配偶一方也在校内者,为避免造成两地分居,应夫妻同时调出。若其子女属于照顾性调入者,也应同时办理调出手续。
6、凡要求调出的各类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出申请,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调动去向,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有科研课题者,要经科技处签署意见。
7、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及其个人情况进行审议,对审议同意调出人员,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8、对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调出的人员,人事处办理调转手续。
9、学校审定同意调出的人员,若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则从学校同意调出之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各类津贴,并在学校同意调出后三个月之内办清调动手续。
10、申请调出人员,在学校未正式批准调出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11、一经学校同意调出者,不再批准探亲假。
四、校内调配
1、人员的调配要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得突破编制计划。
2、校内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一般应由超编单位(部门)向缺编单位(部门)补充人员,应优先在符合流向原则的校内人员中考虑。
3、人员内部调动,必须按照正常组织程序办事,不得个人私下沟通。同时,人员调动需事先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避免强制性调入调出。
4、各单位(部门)所有人员有为学校或本部门工作、服务的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搞变相停薪留职,凡与本单位(部门)签订合同的自谋职业者,学校不承认,一经发现,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单位(部门)内部岗位人员调整,由单位(部门)自行安排,报人事处备案。跨单位(部门)的调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及调入单位(部门)的领导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人员结构状况进行审批。
五、借调
1、校外借出
(1)、所在单位(部门)工作允许,借调单位有正式手续,经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以办理借调手续。
(2)、借出期间,学校为借调人员保留公职、档案工资,借调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借入单位发放。
(3)、借调期满本人须提前一个月与学校联系,办理继续借调手续或返回学校工作手续。
(4)、对借调期满不办理续借手续或不返校工作者,一个月之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2、校外借入
凡需借入或外聘人员的单位(部门),须提出书面报告,充分阐明所需人员的理由、期限等,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定后,由人事处办理借入手续。
3、校内借调
校内单位(部门)之间临时借调,由单位(部门)之间和被借调人员协商解决,报人事处备案,借调人员仍属借出单位(部门)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接受未办借调手续的脱离原工作岗位的校内人员。
六、自动离职
对不辞而别、自行脱岗离校者,各单位(部门)应立即提交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停发其工资及津贴,并按旷工处理,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调配纪律
1、学校主管人事和从事人事工作的干部,必须掌握政策,坚持原则,任人为贤,办事公道,不得以权谋私。若发现有违反人事调配政策和违法违纪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用人单位(部门)必须顾全大局,严把考核关,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人事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
3、调配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做好思想工作。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符者,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