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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各类奖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年12月06日 00:00 点击: 作者: 来源:
关于印发《兰州理工大学各类奖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6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各类奖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各类奖项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兰州理工大学各类奖项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5月19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现对各类奖项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各类奖项的认定

  1、分类

  根据各类奖项名称,结合学校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1)、综合荣誉奖项:指各级党委、政府、行政部门及学校设立或行文进行表彰的综合性奖项。

  (2)单项荣誉奖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结合专业和业务归口系统工作性质下达的单项表彰性奖项。

  (3)、教学成果奖:指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评审的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奖项。

  (4)、科技成果奖:指由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的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2、认定

  (1)、以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发文评选的各类奖项,学校给予认定,并组织评选申报。

  (2)、国家确定的国家级、省级等荣誉称号,学校给予认定;由上级政府直接授予和颁发的社会公益事业性、精神文明、见义勇为等奖项学校给予认定。

  (3)、没有经过学校推荐、评审的奖项,学校一般不予认定。

  (4)、对于难以确定的奖项,由学校认定,认定后再组织进行评审。对于没有被认定的奖项,一律不组织进行评审。

  二、评奖的组织领导

  1、人事处统一负责全校评审各类奖项的组织认定工作。

  2、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各类综合荣誉奖项的评审工作。

  3、对于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和其它专项性奖项,由归口职能处室负责组织评审并报校人事处备案。

  三、各类奖项的评审程序

  1、各类综合荣誉奖项由学校人事处按下达文件规定程序报主管校长,提出评审办法,然后进行评审,校属其它各部门不通过人事处备案、委托,不能自行组织评奖与申报。

  2、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国家、省级综合性荣誉奖、荣誉称号,由学校人事处按上级要求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上报。

  3、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的各类业务性单项荣誉奖项,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备案并会同各归口部门或委托归口部门负责组织评选工作,最后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上报。

  4、 科技成果奖及教学成果奖由科技处及教务处在人事处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并向对口上级部门申报。评审的最终结果报校人事处登记归档。

  四、各类奖项的级别

  1、根据各类综合荣誉奖项及单项荣誉奖项授奖单位级别,分为以下级别(以文件证书为准):

  (1)国家级

  (2)省、部级

  (3)地、厅、局、校级

  2、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等级。

  五、各类奖项的奖励

  1、各类奖项提倡“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2、在被认定的各类奖项中,凡授奖单位文件中明确提出由获奖者本单位进行适当奖励的,学校按获奖的项目和级别,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凡授奖单位文件中未明确提出由获奖者本单位进行适当奖励的,学校只进行登记、备案或存档,不再发放奖金。

  六、学校纪委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与之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